(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文荣与赵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荣,赵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67号原告:徐文荣,男,汉族,1967年5月12出生。委托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勇,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有保,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荣诉被告赵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文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有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为1900元,由原告徐文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永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