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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文洪印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南通凯远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洪印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凯远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75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文洪印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蔡文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凯远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瑜栋,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文洪印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凯远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已委托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沈磊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