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卢某甲、卢某乙等与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卢某甲,学生。原告卢某乙,儿童。法定代理人卢某丙,农民。被告宋某,农民,系原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卢某乙与被告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卢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甲、卢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边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