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彪与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彪,杨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973号原告:杨彪,无固定职业。被告:杨玲玲,女,1987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7********),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上岭路***号。原告杨彪与被告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彪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