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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张某甲,男。原告张某乙,男。原告张某丙,男。原告张某丁,女。原告张某戊,女。原告张某己,女。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