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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洋、武文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92号假日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谢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怀磊,该公司职员。被告武洋。被告武文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洋、武文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