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洋、武文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92号假日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谢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怀磊,该公司职员。被告武洋。被告武文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洋、武文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