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5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荣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556-3号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新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51624-5。法定代表人张延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八喜东路钢铁物流园。法定代表人白国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14)青法商初字第55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名下房产一处,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裁定予以准许,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房产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山东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德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钰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范孝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