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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喜军、甄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安路新城佳苑*号楼附楼*楼。被执行人高喜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甄晓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喜军、甄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282236元,案件受理费2814元,执行费4134元,共计289184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颖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