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德政与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政,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限责任公司,岳春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马德政,系献县金达莱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甄一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4号。法定代表人沈智平,职务经理。第三人岳春义。原告马德政诉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岳春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岳春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德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4元,减半收取36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孙立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大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