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