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吴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郑xx。委托代理人郑xx。委托代理人王xx。原告吴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11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2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20日生育长子郑xx。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打骂原告。2014年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之后撤诉。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和存款依法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11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2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20日生育长子郑xx。2014年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之后撤诉。2014年9月27日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双方应互相理解,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xx与被告郑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