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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国臣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臣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国臣,绰号“平头”,安徽省蚌埠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2010年9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于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臣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倩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4日至同年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赵国臣伙同陈永良(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雇佣被告人胡某(已判刑)抽头,雇佣王某(已判刑)、王兵(已判刑)保管及转移抽头款,雇佣许某(已判刑)烘托赌场人气、发放路费,在本市拱墅区多次聚众以“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9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4日晚上在拱墅区皋亭新苑一棋牌室内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同年10月25日下午在拱墅区皋亭新苑一饭店内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同年10月25日晚上在拱墅区浙江天马轴承有限公司员工宿舍103室内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民警对前述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陈永良、胡某、王某、许某、王兵,收缴散落在地的人民币28500元并扣押赌博工具纸质扑克牌一副。2015年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赵国臣在安徽省怀远县天一宾馆509房间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国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官先平、田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涉案物品照片(以照片形式固定)、扣押清单、收缴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国臣、同案犯陈永良、胡某、许某、王某、王兵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9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国臣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国臣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国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19000元责令向被告人赵国臣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少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哲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