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何钰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钰,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441号原告何钰。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景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