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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董红与青岛云海木业有限公司、边层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530号原告董红。委托代理人乔喜。被告青岛云海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层层。被告边层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与被告青岛云海木业有限公司、被告边层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撤回对被告青岛云海木业有限公司、被告边层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0元,由原告董红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