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志锋与陈冠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冠奇,黄志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冠奇,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现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锋,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陈冠奇因与被上诉人黄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冠奇以就涉案购车款和维修费用已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冠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冠奇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为245元,由上诉人陈冠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革花审 判 员 叶建伟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稀彧张罗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