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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国珍与李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珍,李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黄国珍,女,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被告李富华,男,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珍与被告李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珍撤回对被告李富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国珍负担。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银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