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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熙栋,四川省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某,男,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明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