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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肖家强、张景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家强,张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家强,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鲁迎旭,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荣,女,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程钢,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家强与被上诉人张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家强及委托代理人鲁迎旭,被上诉人张景荣及委托代理人程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上诉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肖家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