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玲与张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张银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11-1号原告:李玲,女,1969年1月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被告:张银银,女,1987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张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申请费1110元,由原告李玲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