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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玲与张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张银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11-1号原告:李玲,女,1969年1月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被告:张银银,女,1987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张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申请费1110元,由原告李玲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