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杜林女与李昊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林,李昊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杜林女,又名杜林,女,42岁。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昊阳,男,31岁。再审申请人杜林女因与被申请人李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林女申请再审称,一审开庭前,申请人收到法院电话称给双方调解,申请人没带证据。我从唐伟强处实际拿到借款665000.00元,借款手续是770000.00元。后经唐伟强介绍,由被申请人李昊阳拿钱出来处理此事。李昊阳把我欠唐伟强的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一同都做在李昊阳一方,算完凑整,我给李昊阳出具了一枚850000.00借款条。到房产局做他项证时,我给李昊阳又出具一枚79000.00元的借款条,并于2014年1月26日办理了房屋抵押。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7月22日,我已经给付李昊阳利息26000.00元现金。我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借款合同》判决杜林女给付李昊阳79000.00元错误;一审利息判决错误;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一审开庭违反了庭审活动应该录音录相的规定;一审判决没有将申请人给被申请人的68500元减掉错误。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林女为偿还他人借款向被申请人李昊阳借款790000.00元,申请人与李昊阳签订了《借款合同》。上述事实,与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一致。再审申请人杜林女在被申请人李昊阳处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一审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正确。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录音,不能证明一审认定申请人欠被申请人79000.00元人民币错误的事实。而借款合同属于书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录音证据。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申请人主张与唐伟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杜林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林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 晓 明审判员 格日乐图审判员 刘 桂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娟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