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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振兴与杜金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兴,杜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兴,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杜金凯,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杜金凯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刘振兴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欠款42800元及案件受理费8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所有款项执行到位(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已经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