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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楚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楚某甲。委托代理人楚某乙。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原告楚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楚某乙,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相识谈婚,2014年1月14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按乡俗给被告6.6万元彩礼,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已怀孕19周并患有精神疾病,现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婚前病情且多次欺骗原告,原、被告婚后感情比较薄弱,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处理。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与原告楚某甲是自愿登记结婚的。我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返还彩礼。婚前我与原告发生过关系,我也是健康的,没有隐瞒病情。原告陈述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楚某甲与被告张某于2013年11月相识谈婚,2014年1月14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患有精神疾病,被告父母陪同被告去兰州看病,为此双方关系不睦。2015年1月8日被告返居娘家。2015年2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稳定,婚后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及被告婚前隐瞒病情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只要能相互体谅,克服各自缺点,婚姻关系仍能维系,原告诉请离婚,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楚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