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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爱红、郭瑞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红,郭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47-1号申请人:张爱红,女,汉族,1968年08月04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郭瑞峰,男,汉族,25岁,住山东省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张爱红与被申请人郭瑞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郭瑞峰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大型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扣押期间,不允许转移、变卖、抵押、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合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