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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军、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军,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张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被告: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军、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瑞斌审 判 员  朱世明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