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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毛敬东与巴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敬东,巴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毛敬东。被执行人巴永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敬东与被执行人巴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巴永兵于2015年5月19日与申请人毛敬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于2015年6月15日给付10000元,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5000元,2015年8月15日前给付5000元,余款于2015年9月15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毛敬东与被执行人巴永兵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该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河执字第00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明人民陪审员  熊本良人民陪审员  庞运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