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传金与冷晓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金,冷晓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张传金,男。被告冷晓洲,男。原告张传金与被告冷晓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天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传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晓洲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传金诉称:2010年7月原告为被告拉土方,共计运费3560元,被告一直拖欠,并于2010年8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无理由拖欠,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土方运输款356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冷晓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证据一、欠据一份。证明2010年8月23日,被告冷晓洲欠原告土方运费3560元。被告冷晓洲未到庭,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冷晓洲未到庭,未向本庭提供证据。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告张传金于2010年7月受雇于被告冷晓洲为被告拉土方,共计运费3560元,被告拖欠此运费,并于2010年8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无理由拖欠,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土方运输款356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未给付原告劳务报酬,有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佐证。故被告应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晓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张传金劳务报酬35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天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思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