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24号原告:铜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徐宝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年友,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圆,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童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