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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8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峻与刘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峻,刘慧群,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820-2号原告刘峻。委托代理人赵文,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慧群。第三人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峻诉被告刘慧群、第三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峻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慧群、第三人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峻撤回对被告刘慧群、第三人李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刘峻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芳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