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8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峻与刘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峻,刘慧群,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820-2号原告刘峻。委托代理人赵文,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慧群。第三人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峻诉被告刘慧群、第三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峻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慧群、第三人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峻撤回对被告刘慧群、第三人李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刘峻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芳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