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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方西西、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熊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西西,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熊圳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26号原告:方西西。委托代理人:蒋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诚信一街61号四楼。法定代表人:熊圳兰。被告:熊圳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西西与被告义乌市雪帝兰针织有限公司、熊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西西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