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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润军与张新、庞树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润军,张新,庞树河,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郭润军,现住怀安县。被告张新,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庞树河,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政府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润军诉被告张新、庞树河、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