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新然、李桂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新然,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新然。被执行人李桂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新然、李桂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新然、李桂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王新然、李桂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新然、李桂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修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帅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