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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刘xx。被告张xx。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们经多方查找,未找到本人,去她家也找过,也未找到本人。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理,被告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1年3月经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1月生一女孩(刘xx,12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2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婚姻关系采取放任态度,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孩子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面意见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二、婚生女孩刘xx由原告刘xx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鹏翼审 判 员  彭九军代理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