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钟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韦某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韦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韦某彪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韦某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钟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韦某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3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水庆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