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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38号罪犯何昳,又名何义,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了(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何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5分,在监区的后勤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昳的刑期从2009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该犯自2011年9月减刑后,于2012年2月29日、6月29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3月29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1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何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昳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