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74号原告朱某,女,194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刘某,男,194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如期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留微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