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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先发等人申请执行张锡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先发,何应清,杨春兰,张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何先发,男。申请执行人何应清,男。申请执行人杨春兰,女。被执行人张锡忠,男。本院在执行何先发、何应清、杨春兰与张锡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永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锡忠赔偿何先发、何应清、杨春兰经济损失69539.0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礼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