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贤锋与杨南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锋,杨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周贤锋,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国模。重庆市南川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南,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贤锋与被告杨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贤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贤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贤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贤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贤锋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