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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薛凯升与陈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凯升,陈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薛凯升。委托代理人:张青俊,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萍。本院在审理薛凯升诉陈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凯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275元由原告薛凯升承担。审 判 长  秦 冰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胡均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文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