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2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00656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3034.14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1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