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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与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委托代理人:谭焕娟,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福源,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7号楼7层B区。法定代表人:申涛,董事长。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