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2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从理、任宝光、任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徐从理,任宝光,任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2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徐从理,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宝光,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宝林,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从理、任宝光、任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5974.33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55974.33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绍光审判员 邓惠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战农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