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宁津县龙凤生铁经销处与盛建甲、白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龙凤生铁经销处,盛建甲,白晓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宁津县龙凤生铁经销处。住所地宁津县西外环路机床市场。法定代表人张福禄,系该经销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金秀,山东德宁路通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建甲。被告白晓娜。(与盛建甲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龙凤生铁经销处诉被告盛建甲、白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县龙凤生铁经销处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盛建甲、白晓娜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津县龙凤生铁经销处撤回对二被告盛建甲、白晓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保全费990元,共计2103元均由原告宁津县龙凤生铁经销处承担。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