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泉诉新疆鑫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李泉。被告:新疆鑫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泉与被告新疆鑫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8.75元(原告李泉已预交),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应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泉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733.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泉。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泉负担。审判员 吴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