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执民字第2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元友与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陈开庚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友,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陈开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742-2号申请执行人杨元友。被执行人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个体经营者陈开庚。被执行人陈开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人劳仲案字(2014)第021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元友与被执行人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陈开庚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陈开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执行款34953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1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已停止生产,被执行人陈开庚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陈开庚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陈开庚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陈开庚在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1800元已被划拨还债),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而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开庚原妻子林满苹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扣押,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陈开庚无财产可供执行,林满苹名下的车辆无法实际扣押,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陈开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及(2014)温苍执民字第2742、2742-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陈开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元友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望里望翔再生棉纺厂、陈开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27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