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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9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9857号原告张×,男,1974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x区x院*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孔x1(被告之姐),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八中学教师,住北京市x区x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原告张×与被告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孔×及其委托代理人孔x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9月登记结婚,2007年生儿子张x1。婚后,原、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分居。在一起生活时,由于被告性格傲慢,目中无人,被告经常在语���上轻视原告的学历与职称,以其高工职称和博士学历洋洋自得,令原告心情压抑。被告多次表示其学哥比原告强,后悔没有嫁给他,被告还说“要不咱俩离婚吧,让你妈看看我能不能找个比你强的老公。”在一次陪原告岳父母打扑克牌时,被告输牌后气急败坏,随手抄起饮料瓶用力打原告头部,令原告在家人面前颜面扫地。原告不尊重长辈,对原告母亲长期敌视。原告在2009年购得二手房一套,原告承担了几乎全部的购房费用,欠下的100万元债务由原告陆续还清。被告入住后竟然说要是咱俩离婚了这一百万的债务和我没有关系,你自己去还,令原告心寒。更有甚者,被告还郑重宣布不能让原告母亲在有生之年搬过来住的底线原则。原告购二手房时,被告坚决要求房主写她的名字,原告大度的同意。2013年某月,被告无端怀疑原告盗取房产证,并诬陷原告企图变更房主姓名,言辞不敬,态度恶劣,后经证实房产证一直存放在被告父母处。被告性格傲慢,心胸狭隘,轻视原告人格,拒不承认自己的过失和性格缺陷,使原告无法就家庭关系与其进行有效沟通,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2014年9月,被告在离婚诉讼中亦表示双方愿意和好,但在这半年中,被告我行我素,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是大学同学,1996年正式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原告大学毕业后一直常驻海外,历经五年的感情风雨后,被告认为原告是可以托付终身的人,二人在2001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至2012年年底,除了2005年和2007年以外,原告其他时间都在国外工作。考虑到驻外工作是原告事业发展的要求,所以被告也支持原告驻外工作,被告在国内一个人支撑着家庭,操持家务。被告为人直率,说话不拐弯抹角,与原告沟通方式有些简单,被告一直都是用最真诚的心与原告交流,被告对原告始终信任,有问题都是当面说清,没有意识到这种随性的沟通方式会对原告造成心理压力。被告精力有限,没有兼顾好工作和家庭的方方面面,没有及时化解婆婆的不满。儿子现在也需要双方照顾。基于以上对婚姻、对原告的基本认识以及对孩子的责任,被告想再次表明不同意离婚的态度以及对婚姻的期盼。双方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不可挽回的地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相识,系大学同学,在大学期间相恋。2001年9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5月24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张x1。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摩擦。2014年,原告张×曾将被告孔×诉��本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仍有一些摩擦,但并无实质矛盾,被告现仍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自行相识、相恋多年后缔结婚姻关系,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一定的摩擦,双方之间也可能会存在一些误解,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的矛盾,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是能够缓和的,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能够维系的。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分歧尚未达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