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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葛保生与安阳县善应镇中城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保生,安阳县善应镇中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葛保生,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县善应镇中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新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保生与被告安阳县善应镇中城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保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葛保生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