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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艺仁、郑丽清等与王水土、黄明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艺仁,郑丽清,福建凤山集团有限公司,王水土,黄明,厦门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苏艺仁,男,汉族,1961年2月26日出生。原告郑丽清,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福建凤山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艺仁,董事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育滨、陈建英,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水土,男,汉族,1950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琦萍,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厦门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展庐平、范芷瑜,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艺仁、郑丽清、福建凤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土、黄明、厦门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艺仁、郑丽清、福建凤山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艺仁、郑丽清、福建凤山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艺仁、郑丽清、福建凤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艺仁、郑丽清、福建凤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靳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