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艳华诉王焕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华,王焕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刘艳华,女,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丽娜,女,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王焕香,女,汉族,1964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华成刚,男,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刘艳华诉被告王焕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华的委托代理人申丽娜,被告王焕香的委托代理人华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艳华诉称,2014年7月1日,原告刘艳华与被告王焕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一厂宿舍405栋102室出租给被告。2015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将房屋内一面墙全部拆除,严重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致使房屋受到损失,并且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他人,现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王焕香辩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原告所有的本案争议房屋老旧、公共设施不齐备,所以长期租赁给了被告,在双方签订租赁协议之前一个月,房屋内的墙就已经被拆除,这一点原告是知情的,并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来因为被告生病,无法继续在此房进行经营活动,所以才将商店出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曾向被告表示要求增加房租,所以对于被告的转租行为原告应该是知情的。此外,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被告承租该房后,对该房进行过多处修缮,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如果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应该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公有住房缴费凭证,证明原告对该房的合法占有权利。2、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关系。3、6张照片,证明被告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私自将房屋改造。被告对以上证据不持异议。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被告使用该房屋的一部分经营商店。原告对该证据不持异议。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签订转租合同的时间。原告质证认为,被告的转租行为是无效的,因为原告不知情。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艳华与齐齐哈尔市一机房地产开发(集团)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以月租金20.47元承租本案争议房屋。2014年7月1日,原告刘艳华的儿子刘洋作为甲方与被告王焕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原告刘艳华承租的位于一厂四宿舍405栋102室(4号)租给乙方王焕香(永久租赁,只要不拆迁),年租金2400元,每年提前一个月交纳房租,取暖费由甲方交纳,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原告刘艳华对其子签订的转租合同表示认可。该房屋与被告所有的405栋1号临街房屋相邻,被告承租原告房屋后,将两房之间的共有墙壁拆除,并进行装修,之后用于经营商店。原告对被告的转租以及拆墙行为均不知情。2014年8月15日,被告王焕香与案外人胡志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焕香自有的临街房屋以及本案争议房屋合并租赁给胡志新,年租金16,000元,租期为5年。次年3月,原告经过该商店时,发现该房屋已经被被告转租。本院认为,被告王焕香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胡志新,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刘艳华要求解除与被告王焕香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应予允许。被告王焕香主张,原告对于被告的转租行为是知情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王焕香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被告王焕香未经原告同意将两房之间的共用墙壁拆除,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原告刘艳华主张因拆除墙面导致房屋垮塌受到损失要求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损失并未发生,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艳华与被告王焕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王焕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一厂宿舍405栋1号房屋与4号房屋共用之墙壁恢复原状。三、驳回原告刘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焕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明辉代理审判员 田 铭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