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萍、栾德民与鑫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王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萍,栾德民,鑫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王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郑萍。委托代理人:刘金源,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栾德民。委托代理人:刘金源,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洪凯,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原告郑萍、栾德民与被告鑫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公司)、王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郑萍、栾德民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二原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号、沈阳市于洪区XX房屋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鑫港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之后,本院依法查封了二原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号、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XX房屋。同时冻结了被告鑫港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后本院作出(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履行了该判决判定的法律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和保全的被告的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郑萍、栾德民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街XX号1-8-1、建筑面积96.82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郑萍、栾德民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XX号、建筑面积108.84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鑫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