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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黄裕彬、黄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黄裕彬,黄恩,冯水生,黄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负责人莫柳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裕彬,男,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黄恩,女,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冯水生,男,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黄成群,女,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裕彬、黄恩、冯水生、黄成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4)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黄裕彬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40931.15元及利息10946.54元(暂计至2014年4月28日);二、被执行人冯水生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27999.98元及利息11766.74元(暂计至2014年4月28日);三、被执行人黄恩对上述第一项借款的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黄成群对上述第二项借款的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被执行人黄裕彬、黄恩和冯水生、黄成群各负担5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裕彬、黄恩、冯水生、黄成群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1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欧火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贤明